工作条例发表时间:2020-07-31 15:26 工作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社区商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社区商业工作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在上级协会领导以及商务部和民政部等政府主管部委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条 由全国从事商业经营与管理、房地产开发、服务咨询、科研教学、文化机构和技术开发、生产供应厂商等相关方面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代表组成。 第三条 宗旨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规范与自律,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动员与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在总结和吸收国内外社区商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开展行业理论研究,探索我国社区商业发展模式,培养专业人才,提高社区商业开发与经理管理专业化水平,为促进我国社区商业发展做出贡献。 工作职能 第四条 工作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有关社区商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积极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宜 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整合资源、为会员及企业提供技术与专业指导、信息交流、研讨、咨询等服务。 制定社区商业行业规范和标准,并推动行业贯彻执行。 开展行业调查、专业培训和分类指导,总结行业经验,推动社区商业工作理论研究,促进行业进步和整体专业水平的提高。 组织国内外同行业间的交流,开展互访与合作,引进和推广社区商业领域的国际先进理念和技术,提高我国社区商业的国际化水平。 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社区商业经营诚实守信,推动信用体系建设。 联合海内外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实现我国社区商业领域金融体系建设和产业链的完善,为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发展开辟多元化产业融资通道。 举办全国社区商业专业展览、论坛等活动,为社区商业项目、房地产开发商、投融资机构、品牌商家搭建形象展示、招商与合作发展的平台。 会 员 第五条 凡合法从事商业经营企业、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顾问研究机构、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个人,承认本会工作条例,均可申请参加本会,并同时成为本会和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会员单位。 第六条 会员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退会的自由。 优先享用本会信息资料、技术咨询、业务培训、论坛活动和其他服务; 对本会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第七条 会员义务 遵守本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工作计划,维护本会利益; 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加组织的活动; 按规定交纳会员活动经费; 提供本单位发展与经营管理经验资料,及时反映行业情况; 第八条 会员经常性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有严重违反本会条例行为,经理事会通过,可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一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工作条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推举理事和常务理事等。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制定工作计划,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理事会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和理事长,设秘书处为常设机构。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秘书长为专职,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商业、房地产或金融等行业具有较大影响与良好信誉,具有较强行业组织能力,热心中国社区商业事业和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岁。 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自行解决,自负盈亏。 会员单位及社会企业的资助和捐赠收入; 有偿咨询服务等其它服务性收入等; 会员单位每五年一次性交纳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在上级协会财务中实行专款专用和独立核算。经费须用于本组织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收支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终止动议,并报上级协会同意。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社区商业工作委员会 |